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优惠项目优惠政策

发布者:李佳迅发布时间:2019-10-11浏览次数:280
初审: 复审: 终审:刘冰

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优惠项目优惠政策


税收优惠


1、持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(注明“自主创业税收政策”或附着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》)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所在自然年(11日至1231日)从事个体经营的,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。

2、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,按规定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、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。

3、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,符合条件的,可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。


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

1、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,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。

2、从事微利项目的,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。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,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。

3、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“网店”的高校毕业生,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。

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

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(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)的,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,免收管理类、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。   

享受培训补贴

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(即从毕业前一年71日起的12个月)内参加创业培训的,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、创业情况,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。   

免费创业服务   


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,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,包括政策咨询、信息服务、项目开发、风险评估、开业指导、融资服务、跟踪扶持等“一条龙”创业服务。各地在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,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,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。对基地内大学生创业企业要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,落实扶持政策,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,延长企业存活期。

落户优惠政策

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,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(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)。